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潭**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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