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共同所生小孩年纪小、离婚对其成长不利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共同所生小孩年纪小,为利于其成长,要求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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