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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1992年10月生育大女儿曾某乙,1994年生育小儿子曾某丙。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从不关心原告,夫妻关系无法沟通与相处,被告曾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原告为顾及家人与子女利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后双方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性格暴躁,夫妻关系未改善。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甲辩称:原、被告1991年相识后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女。被告努力与原告共同相处生活,但原告不予理睬;为顾*家庭及子女利益,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婚后所欠债务30余万元要原告承担,被告提出在婚后共同在平江县建有三间三层楼房一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同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女,大女儿曾某乙出生于1992年10月17日,小儿子曾某丙出生于1994年11月4日,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2014年10月15日两人发生矛盾冲突,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原、被告在平江县建有三间三层楼房一栋。庭审中,被告列出夫妻共同债务清单共计30余万元,原告对被告所欠债务只认可欠李**的工资12000元,欠凌云一楼粉刷工资3000元,二楼粉刷工资5000元,欠装模工资14000元,欠砖工工资5000元,欠水磨工资2500元,欠王*水灯4600元,欠余发林水电工资5000元,欠曾普*之妻16000元,欠李*12000元,其余债务均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庭审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姻期间虽然出现过矛盾,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育有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虽然原、被告因为家庭纠纷发生过冲突,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双方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但两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曾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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