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唐**、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王**、屈**、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界**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