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何**、李**、资兴市**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何**、李**以资兴市**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的名义在湖南华**有限公司(原鲤鱼江电厂)的煤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何**、李**以被告资兴市**责任公司旺兴分公司的名义在湖南华**有限公司(原鲤鱼江电厂)的煤款1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