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某芝与王*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与被告王*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以与被告王*道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