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与被告王*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以与被告王*道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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