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长**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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