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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9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应于2015年12月16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6190元,但原告刘*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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