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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原弘产房地**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湖南原弘产房地**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民法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原弘产房地**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湘潭**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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