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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