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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长沙**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强制排危决定一案,原告以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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