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湖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湖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湖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