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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溆浦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溆**材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4)溆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溆浦县**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溆**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溆**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溆浦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上诉人溆**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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