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周*乙已向其支付32000元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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