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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杰**限公司与湖南新**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长沙杰**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公司)申请湖南新**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申请人新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袁**均到庭参加了听证,第三人袁**、徐**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杰**司申请称:新**司成立于1996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公司股东为袁**(127.5万元)、徐*(出资15万元),袁**(出资7.5万元),登记机关为湖南**管理局。2002年,湖南**管理局作出湘工商个案字(2002)68号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照法律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1、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2、相关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承担。

答辩情况

新**司和第三人袁**辩称:1、本人也是受害者,我对新**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有异议,都不是真实的。96年时还不叫新**司,96年新**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法人代表变更为本人。2、在2002年还是2003年公司就清算了,清单都交给了信**公司,材料、汽车配件都被长沙**民法院查封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1日,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1)芙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新**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华兴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二、新**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建**华兴支行利息71413.96元(利息已算至2001年6月21日止,从2001年6月22日起的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执行之日止)。三、泰天大酒店对新**司的上述还款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华兴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也查证不到新**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2001)芙执字第643号裁定书,裁定对(2001)芙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另查明,新**司是1996年4月23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股东为袁**、徐*、袁**,分别出资127.5万元、15万元、7.5万元。新**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彭**,1999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2003年6月19日,湖南**管理局作出湘工商个案字(2002)68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新**司的营业执照。

还查明:2004年6月14日,中国建**华兴支行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长沙办事处,并于2004年7月2日通过《湖南日报》公告通知债务人新兴公司、泰天大酒店向中国信达**长沙办事处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1月25日,中国信达**长沙办事处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高士通中国**限公司,并于2006年6月16日通过《湖南日报》公告通知债务人新兴公司、泰天大酒店向高士通中国**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6年9月19日,高士通中国**限公司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湖南君**理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9月30日通过《湖南日报》公告通知债务人新兴公司、泰天大酒店向湖南君**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7月25日,湖南君**理有限公司又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杰**司,并于2012年3月6日通过《湖南日报》公告通知债务人新兴公司、泰天大酒店向杰**司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3月13日,杰**司向长沙**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院(2001)芙执字第64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院于2012年3月16日裁定变更杰**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听证会双方发表的辩论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受理杰**司对新**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被申请人新**司已于2003年6月19日被湖南**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相应的股东袁**、徐*、袁**并没有组成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长沙杰**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新**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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