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中汉、段惠民等与国网**力公司、国网**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97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冷水**法院经审理查明:国网**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20日,其前身系湖南省**江电力局,2013年8月5日变更为现在的国网**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系国有分支机构(非法人),现负责人为杨**。国网**力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2日,系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现法定代表人为周**。1999年1月4日,**务院下发了《**务院批转国**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文件,正式启动了我国的农电体制改革,该通知要求: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整顿农村电工队伍,国家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2000年5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贸委﹤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0)14号文件,《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乡(镇)电管站一律改为县(市、区)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和供电营业区纳入县(市、区)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优先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择优聘用;对定员定额后出现的多余人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切实做好清退和分流工作;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全部交由县(市、区)供电企业管理,供电企业必须接受,并且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2001年8月3日,娄底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娄底市加快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政办发(2001)18号文件,《娄底市加快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市、区)供电企业直接经营管理的供电营业所;供电营业所具体定编人数由县(市、区)电力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报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取消村电工;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供电营业所的农村专职电工原则上在乡镇电管站现有在岗人员中聘用,不足部分可在村电工及社会青年中公开招聘。《娄底电业局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作为县(市、区)电力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取消村级管电组织,取消村电工,建立由供电所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管理;供电所内部设置管理人员和农村专职电工,农村专职电工优先从入编乡电工、临时乡电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人员中聘用,不足部分在村电工及社会青年中聘用;已到规定年龄或尚未到规定年龄但本人申请提前退职的现有入编乡电工可以让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报名参加农村专职电工的应聘。为贯彻执行农电体制改革政策,冷水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冷**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冷**农电体制改革的实施。原告李中汉、段**、罗**、李**、谢**、潘**、蔡**、陈**、陈**、陈**、邓**、邓**、邓**、段**、段长益、段**、段**、段**、段**、段太读、段**、蒋**、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梁**、梁**、刘**、刘**、刘**、刘**、刘**、刘**、刘**、刘**、罗**、罗**、潘**、潘**、潘**、潘**、潘**、潘**、潘**、苏传会、苏**、苏**、苏**、苏**、苏**、童**、王**、王**,文**、吴**、肖**、肖**、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徐**、颜**、颜**、颜**、颜**、阳吉中、杨**、易**、易**、余果然、余**、袁**、曾**、张**、张**、张**、张**、张**、邹国色等96人(文**除外)均系农电体制改革前冷水江市各乡镇下辖各村的村电工,由各村组自行推荐,为村属电力设施服务并收取各用户的电费。部分原告所持电工证(执照)上的工作单位为某乡某村,签发机关为“娄底进网社会电工管理办”,部分原告持特种行业操作证,操作证注明作业类别“电工作业”、发证机关印章为“娄底市劳动局特种作业人员发证专用章”。2001年以后,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根据上级规定全面贯彻实施农电体制改革,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由供电所直接将电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和村电工。供电所内部设置管理人员和农村专职电工,农村专职电工不足部分在村电工及社会青年中聘用,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择优聘用了部分村电工,原告等人没有被录用。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了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全部由冷水江供电分公司管理。原告文**曾系冷**三尖电管站农电员,于1994年12月办理了退职手续,根据当时“退一顶一”的政策规定,由文**的儿子文**顶职。农电体制改革后,原告等人因其待遇等问题先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上访。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冷水江市联席办汇报认为,原告等人为2001年农电体制改革前的村电工,当时村电工属村组管理,与电力局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原告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书写信函反映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9月11日告知原告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向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受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复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4日下达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维持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意见。原告等人亦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核,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2月11日以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等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冷水**法院于2003年受理的易石山等56人诉冷**农电总站和冷**电力局劳动争议一案,易石山等56人均系冷水江市各乡镇电管站的职工,与冷**农电总站签有劳动合同,其中有46人自愿撤诉,另外未撤诉的10人本院判决由冷**农电总站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助。

一审法院认为

冷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农电体制改革是**中央、**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作为冷水江市电力供应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完成了冷水江市的农电体制改革任务,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的行为是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原告李**、段**、罗**、李**、谢**、潘**、蔡**、陈**、陈**、陈**、邓**、邓**、邓**、段**、段长益、段**、段**、段**、段**、段太读、段**、蒋**、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梁**、梁**、刘**、刘**、刘**、刘**、刘**、刘**、刘**、刘**、罗**、罗**、潘**、潘**、潘**、潘**、潘**、潘**、潘**、苏传会、苏**、苏**、苏**、苏**、苏**、童**、王**、王**,文**、吴**、肖**、肖**、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徐**、颜**、颜**、颜**、颜**、阳吉中、杨**、易**、易**、余果然、余**、袁**、曾**、张**、张**、张**、张**、张**、邹国色等96人(文**除外)均系农电体制改革前冷水江市各乡镇下辖各村的村电工,为村属电力设施服务并收取各用户的电费,由各村自行推荐产生,而非当时乡电管站的职工,与乡电管站无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所持“电工证”系从事电力特种行业工作的一种资质,而非工作证,且“电工证”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为某乡某村,非被告单位,因此,“电工证”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冷**农电总站的文件系农电总站向各乡镇电管站等部门发送,用于发布内部管理、工作计划等规定或通知,证据荣誉证书落款单位所盖印章有农电总站、乡政府、乡电管站、供电所等,文件及荣誉证书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了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并由其管理,由供电所直接将电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和村电工。被告冷水江供电分公司根据上级文件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在村电工及社会青年中择优聘用了部分人担任农村专职电工,原告等人没有被录用,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李**、段**、罗**、李**、谢**、潘**、蔡**、陈**、陈**、陈**、邓**、邓**、邓**、段**、段长益、段**、段**、段**、段**、段太读、段**、蒋**、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梁**、梁**、刘**、刘**、刘**、刘**、刘**、刘**、刘**、刘**、罗**、罗**、潘**、潘**、潘**、潘**、潘**、潘**、潘**、苏传会、苏**、苏**、苏**、苏**、苏**、童**、王**、王**,文**、吴**、肖**、肖**、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徐**、颜**、颜**、颜**、颜**、阳吉中、杨**、易**、易**、余果然、余**、袁**、曾**、张**、张**、张**、张**、张**、邹国色等96人(文**除外)非当时乡镇电管站职工,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文**虽系当时的三尖电管站职工,但根据当时的“退一补一”政策规定已安排文**的儿子顶职,原告文**系自愿退职,其问题在当时已处理终结。因此,原告李**等97人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段**、罗**、李**、谢**、潘**、蔡**、陈**、陈**、陈**、邓**、邓**、邓**、段**、段长益、段**、段**、段**、段**、段太读、段**、蒋**、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梁**、梁**、刘**、刘**、刘**、刘**、刘**、刘**、刘**、刘**、罗**、罗**、潘**、潘**、潘**、潘**、潘**、潘**、潘**、苏传会、苏**、苏**、苏**、苏**、苏**、童**、王**、王**,文**、吴**、肖**、肖**、谢**、谢**、谢**、谢**、谢**、谢**、谢**、谢**、谢**、徐**、颜**、颜**、颜**、颜**、阳吉中、杨**、易**、易**、余果然、余**、袁**、曾**、张**、张**、张**、张**、张**、邹国色、文**等97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等97人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电力公司、国网**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李**等97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李**等97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议程安排,拟证明李**参加农电工作安排会议;2、通知,拟证明三尖电管站通知各村单位电工参加电工执照年审考试;3、娄底电业局抄表卡,拟证明李**是娄底电业局职工;4、西湾村抄表到户统计表,拟证明2000年李**在三尖电管工作;5、三尖西湾村电费用户花名册,拟证明李**工作地点是在三尖电管站;6、电力销售发票联,拟证明1999年李**收电费交给农电总站;7、电力销售发票联,拟证明2001年李**收电费交中尖电管;8、电费发票,拟证明1994年李**收电费交三尖电管站;9、娄底**江电力局电费发票,拟证明1991年李**收电费交冷江电力局;10、代理人对证人李*的问话笔录,拟证明安排到各村电工系临时工;11、代理人对证人罗*的问话笔录,拟证明农村电工在电管站领工资;12、代理人对证人苏*乙问话笔录,拟证明农村电工由电管站统一管理;13、各村委会证明,拟证明李**等97人系电力局职工;14、电力稽查证,拟证明段惠民系电力局稽查员,在电力局工作的事实;15、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3)冷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李**等97人与电力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6、上诉人97人工作时间花名册,拟证明上诉人李**等97人的工作时间。此外,上诉人李**等97人在二审中申请证人苏*甲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允许。证人苏*甲是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03)冷民初字第424号民事案件的原告之一,该案10位原告均是冷水江市乡、镇农电站的农电员,于1994年年底与冷水**总站签订了为期10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因不服冷水**总站要求其提前退休的决定起诉至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冷水**总站支付苏*甲等10人一次性经济补助。证人苏*甲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冷水江市各村的村电工是由各村自己安排工作,安排村电工不需要申报冷水江市电力局,冷水江市电力局只负责业务指导,没有与村电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1995年前,村电工在各村收取的电费中拿工资,1995年后将电费上交乡、镇电管站后再领取工资。

本院查明

被上诉**电力公司、国网**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进行质证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李**等97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李**等97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2000年前电管站是乡镇管理,考试也是一种行业考试;对证据3、4、5、6、7、8、9、10、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李**等97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符合**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规则;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5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16,是上诉人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据证明力,内容亦不真实,工作时间均是农电体制改革前的时间,而上诉人97人在农电体制改革前与农电管理站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与被上诉人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对证人苏*甲在二审庭审中的证言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李**等97人提供的证据1,议程安排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不认可,且内容中没有涉及上诉人李**,故不能达到上诉人李**参加此次会议的证明目的;证据2,通知系手写件,无书写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被上诉人对真实性不认可,故不予采信;证据3、4、5、6、7、8、9,被上诉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能证明上诉人李**抄表收取电费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据10、11、12,系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证人苏*乙出庭作证的情况综合予以认定;对证据13,将结合证据16综合予以认定;对证据14,证件上没有时间,背面公章处单位为“冷水江市禾青电力整顿工作组”,属临时性工作机构,且被上诉人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证据15,上诉人在一审中已作为证据提交并被采信,故在二审中不再重复认定。

经二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另查明,因冷水江市各乡镇村组农村电网改造完成的时间先后不一,上诉人李**等97人在二审中就实际工作时间制作花名册,除上诉人文继宗与上诉人陈**(主张担任村电工工作到1996年外),其余95名上诉人主张实际停止农村电工工作时间为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不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证人苏*甲在二审中的证言,本案中,除上诉人文**外,上诉人李**等96人均系农电体制改革前冷水江市各乡镇下辖各村的村电工,为村属电力设施服务并收取各用户的电费,由各村自行推荐产生,而非当时乡、镇电管站的职工,与乡、镇电管站无书面劳动合同关系。自2001年起冷水江市依照**务院文件精神及湖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了被上诉**电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并由其管理,由供电所直接将电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和村电工。被上诉**电力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在村电工及社会青年中择优聘用了部分人担任农村专职电工,上诉人李**等人没有被录用,此种做法是执行**务院、省、市上级电力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体现。上诉人李**等96人(文**除外)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曾经担任村电工的事实,尚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上诉人陈**在农电体制改革前几年就不再担任村电工,其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上诉人文**虽系当时的三尖电管站职工,但根据当时的“退一补一”政策规定已安排文**的儿子顶职,上诉人文**系自愿退职,其问题在当时已处理终结。因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等97人要求确认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等97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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