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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罗*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罗*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汤*凤诉称,原、被告系亲戚,较早认识。双方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9月16日原告生下一女孩取名叫汤**,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父母抚养。2013年3月被告因盗窃被判刑七个月,双方关系不好。今年被告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罗*强辩称:原告所诉认识,同居,生小孩,被判刑以及现被刑事拘留的情况都属实,现我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可以由原告抚养。今后我出来了有能力时候再与原告协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与被告罗*强两家系亲戚,较早认识。双方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16日原告汤**生下一女孩取名叫汤**,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及原告父母一起共同抚养。2013年3月被告罗*强因盗窃被本院判刑七个月,双方关系出现不好。今年12月1日被告罗*强又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原告汤**遂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应该共同关心爱护子女,让子女幸福健康成长。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小孩汤思雨出生后,原、被告及原告父母都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现因小孩尚幼,被告又因刑事犯罪被关押,为有利小孩成长,本院确定汤思雨随原告汤**一起生活,其自愿不要求被告罗*强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汤**与被告罗*强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汤思雨由汤**抚养至独立生活。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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