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格**有限公司与上诉**有限公司、三一**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沙**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格**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04元,上诉**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24元,上诉人**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2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本院分别退还给北京格**有限公司与三一**公司、三一**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