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15年5月13日本院做出(2015)方**1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江**的银行存款22047元,申请执行人蔡**于2015年6月25日递交了申请,自愿放弃部分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