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沛与湖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游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湖南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有限公司的收入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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