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华**展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沙华**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员会作出的(2015)第0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宁**员会作出的(2015)第0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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