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株洲市水务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诉权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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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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