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施*曾于2015年8月24日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出了相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了施*的起诉,案号为(2015)雨民初字第04660号。本院认为,施*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且本案与前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主张均相同,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