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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安化县清**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安化县清**民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安劳人仲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安化县清**民委员会支付吴**53850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安化县清**民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久泽坪村村民委员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化县安劳人仲字(2015)第50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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