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有限公司与被告豫**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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