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石友谊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友谊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友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友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友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62元,由原告石友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