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友谊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友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友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友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62元,由原告石友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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