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长沙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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