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限公司、张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药有限公司、胡*,原审第三人冯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的50万元款项的性质、资金流向及50万元款项所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家界**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4元,上诉人张家**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50元,均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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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