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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西谷韵**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湘西谷韵**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西谷韵**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纠纷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湘西谷韵**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湘西谷韵**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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