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原告湘西谷韵**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湘西谷韵**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纠纷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湘西谷韵**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湘西谷韵**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陈**、石**、中国银行**市蔡锷支行、湖南恒**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周*、绿茵、中国银行**市蔡锷支行、湖南恒**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界**限公司、张家**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胡*、冯*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花垣县兄弟河引水工程管理所与张**、陶**、吉首**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岳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岳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岳阳**民医院、岳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湖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