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陈**、石**、中国银行**市蔡锷支行、湖南恒**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廖**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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