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岳阳**民医院、岳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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