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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