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2015沅行初字第36号龙剑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2015沅行初字第34号龙剑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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