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飞跃与安化**达茶厂、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飞跃与被执行人安化县云台富达茶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化县云台富达茶厂、周**应依照(2015)安**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丁飞跃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案件执行费9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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