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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时与被告夏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时与被告夏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时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726元,由原告彭*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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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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