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时与被告夏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时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726元,由原告彭*时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原告麻*与被告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段*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伍**、陈**与贺**、黄**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飞跃与安化**达茶厂、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邵阳市和旺房**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颜**与被告姚**、刘*、宁乡**限公司、刘*、肖木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乐**责任公司与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