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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