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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湖南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中**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湖南中**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中**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湖南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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