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诉被告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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