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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