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鼎立元泰**限公司与被告秦**有限公司、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鼎立元泰**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立元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济南鼎立元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应向本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7497元,减半收取3748.5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6318.5元,由原告济南鼎立元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