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创**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元,由原告长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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