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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新洲镇孟**社区(原城内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新洲镇孟**社区(原城内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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