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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技公司诉被告宁乡宴御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技公司诉被告宁乡宴御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技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技公司以“与被告宁乡宴御餐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长**技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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