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新洲镇孟**社区(原城内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林**与新洲镇孟**社区(原城内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中华与新洲镇孟**社区(原城内4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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