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谌*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谌*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性格暴躁,不务正业,吸毒成瘾,对家庭毫无责任感,现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刘**。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均属实,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一起外去打工。2002年3月22日在安化县东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3月14日生男孩刘**。因被告染上毒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发生变化。被告刘某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2015)安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庭审中,原、被告就离婚及婚生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原告谌*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男孩刘*甲由原告谌*抚养成人,原告谌*自愿负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系服刑人员,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谌*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甲由原告谌*抚养成人,并由原告谌*负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离婚后,小孩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小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