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桃江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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