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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4号薛某某桃江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桃江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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