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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38号丁某陈某桃江县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陈*与被告桃江县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陈*以已与被告桃江县某某保健院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原告丁*、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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