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郴州**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50元,减半收取28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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