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与被告罗**抚养纠纷一案。开庭前,原告卢*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吴**与湖南省司法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资兴市三都镇人民政府、资兴市三都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花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特*、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周**、华安财**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李**与郴州**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诉被告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