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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昌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黄*乙。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原、被告结婚20年,同甘共苦,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黄*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家庭教育理念有所差异,导致双方时有争吵与冲突。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后双方虽因感情不和、家庭教育理念不同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凡事从有利于家庭生活的角度出发,互相扶持,互相体谅,多加强沟通及感情交流,被告多体贴、关心原告及小孩,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许*要求与被告黄*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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